于司法实践之中,被告方亦可自行为之辩护,以求自身清白之誉。
此种策略称之为自我辩护。
作为被告人行使其应享有的辩护权利的关键途径,自我辩护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于被告人最为熟悉自身行为及其案件整体状况,因此享有为自身利益提供合理且合法的陈述与阐述的权力。
然而,自我辩护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鉴于法律知识的高度专业化及复杂性,被告人在法律适用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可能无法充分理解并积累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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