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取回租赁物,但可以要求租赁人赔偿。
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取得租赁物的,只要存在以下情形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无效,要求返还租赁物。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4、出组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因此,对出租人而言,要是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的,都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着索偿。
一、融资租赁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先约定好如果一方出现了违约,可以根据到时的违约情况,向另外一方支付具体多少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就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来制定计算方法,此违约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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