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判定子女抚养权如下: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
2、两岁以上的子女,将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子女;
3、父母双方都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
4、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而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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