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二条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设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登记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住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也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批准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材料。第八十四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的,可以在农村集体会议上登记。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二)房屋位置变更;
(三)房屋面积增减;
(四)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让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也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材料。第八十七条经村民代表不得到村民会议批准。第八十八条乡镇、村企业工厂设立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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