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案件答辩期限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而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答辩期是从收到法院送达的法院公告期限和答辩期答辩状一般是受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院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答辩是答辩人对起诉的书面答复或反驳,举证是对案件事实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的期限。起诉通知书开始计算的,如果是公告送达,那么要从公告期满之后来开始计算。
二、如何答辩
在民事诉讼中,要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及相应的理由来进行答辩。
主要的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答辩:
1、原告据以起诉的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足。
4、答辩人对本案是否负有责任或双方责任的大小。
三、答辩期和举证期有何区别
1、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期限只能是由法院指定的。是被告人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举证期限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2、法律依据
关于答辩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举证期限,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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