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三)股份的发行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四)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批准;(五)有公司名称和名称(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筹备工作。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公司登记证书(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工商登记。提交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负责人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发起人的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和任职证明,选聘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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