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须支付“代通知金”。除该条以外,均不需另支付“代通知金”,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各种合同终止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仅是规定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而未明确是哪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以兼得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不可兼得。
首先,从法理层面而言,在劳动者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即在合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有权主张“代通知金”。而赔偿金系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确认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对于同一种解除,劳动者不能既主张合法解除进而主张“代通知金”,又主张违法解除,进而主张赔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主张“代通知金”同时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双栖双飞”的。如上所述,既然法律规定主张赔偿金后,不可兼得经济补偿金。因“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双栖双飞”,故亦不可获得“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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