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合同履行部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都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部门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一)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如:支付款项的,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在原始凭证上应写明款项用途及对应的合同编号等;交付货物的,应索取正式的收货凭证等。
(二)及时发出催告和异议。
(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果相关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同履行部门存档。
(四)建立信息汇报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
合同诉讼证据应该通过以下方式保存:
1、对合同原本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完整保存;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货物的收据,交款的的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进行保存;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等予以完整保留。
一、合同案件怎样保存诉讼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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