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程序是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提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等相关的资料。若是审核通过的,则发放许可证。
一、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二、医疗事故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是因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负直接责任的医护人员。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其责任可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无论触犯哪一项,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等相关事宜。
有医疗损害责任,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这里说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不会留下案底,但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行政处罚的后果是对自己名声和仕途有一定的影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载入个人档案影响职务晋升等。对于参军政审或者公检法类的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会被淘汰的。
三、医院变更名称需要怎么办理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来命名)。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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