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办理资料有哪些
单位经办人携带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需要以下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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