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表述,醉酒驾驶机动车无疑属于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例还进一步罗列了数类其他与醉酒驾驶具有同等高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为竞争而追逐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进行非法超车等等。因此,我们可以确信地说,醉酒驾驶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