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一次性发生的住院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称为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其中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
(2)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可一次递减20%。但递减过程中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起付标准的50%;
(3)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并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统筹基金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个人负担8%;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个人负担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分段自付比例分别为9%、6%、3%。
(4)统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设施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费用开支范围内,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由职工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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