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个人合伙的成立,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尽管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由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特色,法律也规定了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的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方式
一、合伙关系的解除以什么为准
合伙关系的解除以合伙协议解除为准。合伙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但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合伙协议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关系极为紧密且风险较高。因此当事人对与之形成合伙关系的人选择较为慎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财产、能力等,而且对对方的人品也有较高的要求。
二、普通合伙入伙程序
普通合伙的入伙程序为: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获得其他合伙人的认可,与其他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3、认缴或者实缴合伙出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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