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遗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公民死亡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即本案被执行的担保人死亡的,无论其遗产是否被继承,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或者承认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执行人的遗产为执行目标,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2、被执行人死亡时,执行的目标仅限于遗产。遗产不足以履行被执行人的保证责任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终止,保证人的债务不再由其继承人偿还。
继承遗产后保障性住房会被收回吗
依据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后,如果已经租赁公共住房的,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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