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这些单位和个人被俗称为“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这一情况在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为非法集资推波助澜。他们根据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的授意,广泛散布非法集资信息,引诱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使非法集资活动迅速蔓延、扩散。二是占有大量非法集资款。他们在帮助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吸收资金比例收取高额费用,有的比例高达三至四成,社会公众投入的大量资金被他们非法占有。三是干扰案件正常处理。部分“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在案发后散布谣言,阻止集资参与人报案或者煽动聚众上访、冲击国家机关,企图以此转移视线,逃避打击,维护自身的非法获利。鉴于“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对其违法所得必须予以追缴。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经查证与集资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他们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条还规定,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都是如何的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直接地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是按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划分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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