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和移民事务直接相关有三大政府机构:美国国务院、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简称“移民局”)以及美国劳工部。
一、美国国务院
美国国务院透过其在全世界的使领馆执行移民法,就移民事务而言,使领馆的最大功能是签证,按照规定,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无论是移民还是非移民,都必须首先在境外使领馆取得美国签证。在对签证申请的审核方面,虽然也以移民法为执行标准,但却有特别的权力和规定,譬如审核权独立、审核权绝对化、领事酌处权。
二、美国移民局
美国移民局原来隶属于美国司法部。2003年3月1日,成立69年的美国司法部移民局被纳入国土安全部,分为公民与移民服务(USCIS,即人们常说的美国移民局)、海关及边界保护(CBP)以及移民及海关执法(ICE)三个机构。移民局专门负责处理移民申请案以及外国人申请在美国工作。普通外国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其受理移民申请的地区移民服务中心以及处理日常移民事务的移民支局和办事处。
在对签证申请的决定权方面,美国境外使领馆几乎拥有某种绝对的自决权。但美国移民局由于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及程序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特征,因此对申请案的处理在很多方面与海外使领馆可以说刚好相反:
审核权受到相对制约。无论是移民总局的行政申诉处,还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者联邦法院对移民上诉案的裁决,对移民局均有制约力;
多种申诉途径。大多数申请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绝,申请人均有申诉的机会,直至向联邦法院上诉,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诉途径,比如要求移民局对申请案“重新考虑”。
通常免面谈。移民局对非移民申请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进行面谈。对移民申请也开始对合符要求者免除面谈;
审核标准统一。各个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在审核标准上基本相同。
移民官的酌处权。同海外领事一样,移民官对申请也有相当的酌处权,但由于申请人有较多申诉的途径,因此在实际上,酌处权的运用在获准的案例上多于被拒绝的案例;
拒绝申请将予书面通知。同海外使领馆刚好相反,移民局对任何被拒绝的申请案都会给予书面通知,并告知其详细的拒绝原因。
三、美国劳工部
美国的移民法,除了促进家庭团聚外,既以网罗各国人材为目的,又以保护其劳工市场为宗旨,因而制订了劳工证制度。除了特别规定外,任何要以职业移民申请永久居留者,必须要首先证明,其在美得到的永久性的工作并未夺去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而审核和证明某一外国人是否夺去了美国人的工作机会的机构就是劳工部,其提供证明的手段就是“劳工证”。美国劳工部就是从这个角度参与了移民法的执行行列。因此,除了免劳工证类别外,任何人在提出职业移民申请时,都必须首先申请劳工证。只有在劳工证获准的情况下,移民局才有可能核准其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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