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或辞职信。
这一环节貌似与企业无关,但是却是整个手续中最重要的,因为一封简单的辞职信,是整个手续办理的基本依据。而在实际中,已经有企业因为此环节的疏漏而遇到了麻烦。
我们收到的辞职信往往是洋洋洒洒几千言,往往一半以上的文字是对企业歌功颂德,另外一半的文字是表达自己离开公司的遗憾心情。但是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我们应该在这几千言的辞职信里面搜集什么信息呢?辞职的原因当然是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今后对人员流动的分析,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得到员工本人辞职的证据,在辞职信中应包含以下三点:
(1)员工本人辞职的意愿。员工洋洋洒洒写了很多,但是没有一个字表明自己是辞职的,那这封信就不叫辞职信,或者只能算做一封离职说明。
(2)员工本人的签字。有的时候员工交过来的辞职信是打印版的,最后的落款也是打印出来的,或者有的是员工的辞职信在交到人力资源部的时候就已经签过字了。这个时候一定要让劳动者当面再重新签一遍字或者按一个手印进行确认。
(3)辞职日期。这个日期是辞职信送达的日期,而不是辞职信的落款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企业应该在30天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人力资源部接到的辞职信的日期如果早于当前日期,可以要求劳动者重新签字并标明当前日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三点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无法取得以上信息的全部,企业可能会被劳动者讹诈。曾经就有公司因为未确认劳动者辞职报告中的本人签字,劳动者在离职后提出企业应按照辞退或协商解除等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企业败诉。
如果是被劳动者讹诈败诉,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那这样的HR只能是”下课”一种后果了。
2、离职手续办理。
离职手续应该包含2个方面:离职审批和离职交接。而不管是何种离职原因,员工一旦确定要离职,大部分不希望继续在企业待太久,因此离职手续的设计要在保证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简化。当然,法律也是规定了劳动者有工作交接的义务,而且对劳动者的交接义务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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