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为口头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哪份为准;
如果遗嘱人身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且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例如多份遗嘱都是约定同一栋房子如何处置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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