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判决,确认原告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颐中集团)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青岛某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已有的与“壹枝笔”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颐中集团是著名的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1994年以来,该集团一直使用“壹枝笔”作为其卷烟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去年3月,颐中集团发现青岛一家广告公司销售的茶叶和折叠雨伞上使用了和“壹枝笔”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这些产品是该集团生产和经销的。颐中集团随即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壹枝笔”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颐中集团是图形商标“壹枝笔”的权利人。被告广告公司在销售的折叠雨伞、茶叶上使用与“壹枝笔”商标正面图形完全相同的图形,而没有使用其他标识表明生产厂家和产品商标,构成了与颐中集团注册商标的近似。
此外,法院还就“壹枝笔”商标品牌认知度、美誉度、知名度等问题,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在1200名烟民和部分商业网点中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壹枝笔”品牌是国内驰名烟草商标之一,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法院据此认定广告公司侵犯了颐中集团的商标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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