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期承租之公有住房经婚后购得所有权之后,此间所涉之房屋应被确认为夫妻所共有之财产。
若在婚姻破裂之际,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则原则上将依据均等分割之原则加以处理。
然而,如何具体实施分割,取决于夫妻之间的自主协商。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作出判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类房产并非必须接受均等划分作为唯一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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