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该法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可以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可以作为企业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手段。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可以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作为企业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时支付。
离 职 手 续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在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定义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然而,在企业管理中,“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则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减。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经济补偿可以支付,但不能作为企业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手段。用人单位需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在工作交接时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长期合同的人员、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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