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处理以及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5-20 19:22:15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生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申请人不属于适格主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仲裁范围以及不在管辖范围内。

一、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处理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劳动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n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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