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包括:
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肝硬化;慢性肾脏病(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小儿脑性瘫痪;儿童支气管哮喘(包括支气管哮喘和咳嗽异变);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及肾透析。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内地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因斗殴、酗酒、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住院期间的会诊费、救护车费等费用;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非医疗性材料费用;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生育住院分娩以外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居民门诊大病须经定点医院审批。审批后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在医院前端直接报销。
报销比例为:每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大病费用,个人承担300元的起付额,3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缴费档次分不同比例报销,一档缴费报销比例为4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为50%,三档缴费报销比例为55%。
全文5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