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4S店组织的自驾游过程中,乘坐滑道被后车“追尾”导致腰椎骨折,年近60岁的北京旅游者董先生将自驾游组织方4S店——北京中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和滑道经营管理方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成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度假村)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福成度假村赔偿董先生各项损失122365.25元,而基于滑道系自由活动项目,已超出自驾游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院判决中德公司不担责。
据董先生诉称,2007年6月30日,他报名参加了中德公司组织的“北京中德两周年店庆之坝上之旅”活动,当天他和家人抵达丰宁并入住福成旅游度假村。次日11时许,他选择了滑道项目,在接近滑道终点的缓冲处时,他被后面其他游客驾驶的高速下滑的滑车撞击,身体当即受到严重的伤害,不能行动。当天下午,他被送往丰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当晚,他被送回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于7月25日出院回家休养。
董先生认为,中德公司未尽到组织者应尽的组织义务,而福成度假村对自己经营的滑道娱乐项目也存在着管理不严、工作人员脱岗等情况,故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德公司认为,造成董先生伤害的原因是福成度假村工作人员脱岗,未正确指导游乐人员操作滑车,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后车与前车相撞而引发的。而该公司作为自驾游的组织者,仅负责食宿和门票,并已委派了8名工作人员组织此次自驾游。在此次自驾游活动中,事发当天即7月1日上午是自由活动时间,乘坐滑道是董先生自行出资、自主选择的项目。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滑道是否安全具有充分的判断力。事故发生后,中德公司也积极协助董先生及其家属,将董先生送往医院,积极救治。因此,中德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福成度假村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成度假村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履行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而福成度假村在知晓其经营的滑道娱乐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来有效杜绝相撞危险的发生,虽然在弯道处安排了工作人员,但当董先生的滑车受阻时,恰遇工作人员无故脱岗不在现场,导致董先生因未能及时获助摆脱险境而受撞致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福成度假村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效地采取了类似的实质性措施来防止相撞危险的发生。综上,福成度假村应当赔偿董先生的相关损失。
法院也指出,直接导致董先生受伤的是其后面滑车上的乘客,福成度假村如能够查明该乘客的身份并能证明系该乘客侵权导致董先生损害结果发生,可另行起诉该乘客追偿。
法院同时认为,中德公司作为自驾游活动的组织者,在与自驾游直接相关的环节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董先生参加的滑道娱乐项目属于自由活动项目,其自主选择滑道娱乐已超出中德公司合理的预见和控制范围,即已超出中德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对于董先生要求中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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