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主体之执法人员于现场依法直接收取罚金,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发的专用票据。自该等款项被依法收取并记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其全额上交给履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对于在海上或水域环境中采取当场收缴手段的罚没款,亦应自抵达岸边之时起计,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款项全额归入相应的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