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缩短建设周期,减少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包干负责制是指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内容包括征地拆迁的前期调查摸底、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拆除、诉讼、强制执行及纠纷的处理等。
无涉及或涉及少量房屋拆迁的,原则上实行费用及责任包干;涉及房屋拆迁量较大的,实行责任包干。
第三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核定征地拆迁补偿所需的包干费用,包干费用含4%的不可预见费。不含征地拆迁管理费及委托征地拆迁的业务费用。建设单位应确保包干费用和包干工作经费按时核拨。
市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监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需包干的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前,区政府应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与区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的交地时间、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的付款方式等。
建设单位与区政府就合同签订协商不成的,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协调。
区政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涉及房屋拆除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的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厦门市征地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安置。
第六条支付给区政府的工作经费以包干费用或实际发生的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累进制的方式计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取;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按1.5%计取;在1亿元以上的,按1%计取。
包干费用按照超支不增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执行。包干费用、节余资金及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于征地拆迁,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及各区人民政府组成协调小组,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度与补偿标准的统一。
第八条包干项目实行区长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利用征地拆迁之机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及阻挠工程施工等行为,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非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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