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洗钱罪行,量刑的设定并非仅仅基于所涉金额的多寡,还需全面审酌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个关键因素进行评断。
所谓洗钱罪,即是指明知系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种非法活动所获取的收益或来源,仍然采取掩饰甚至故意隐瞒其正当来源及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
即便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只要情节构成恶劣,同样可予以刑事处罚。
比如,若罪犯屡次实施洗钱行为,抑或是因洗钱行为导致上游犯罪迟未能被及时察觉和查处,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均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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