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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
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民法典》第535条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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