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4 21:53:35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厅办[2004]13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管理,现就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参保企业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各地在审批退休过程中,凡从业人员原始档案记载不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从业人员原始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审批退休必须具备的资料完备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对申请按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负伤和企业破产先进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人员进行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单位领导和本人应在公示书副本(一式两份)上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公示书副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三、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公示书(副本)等相关资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从业人员退休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的居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从业人员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除如数追回基本养老金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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