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6 20:31:42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好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的情形有哪些

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的情形下,其变更法定事由为“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这里的“无力”强调的是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所谓“无力履行财产代管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二)因出国、外地求学等原因长时间离开失踪人财产所在地;

(三)因生病、受伤等原因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

(四)因自身事务繁多,没有时间管理失踪人财产事务等。因此,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仅表达不愿继续管理失踪人财产意愿,但却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客观情形的,法院应不同意其变更申请。

三、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财产代管人的相关事项

(一)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二)利害关系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并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时,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和变更财产代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不能适用同一种程序。

(三)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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