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后,代管人可能因丧失代管能力或其他原因而申请变更,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主张代管权。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申请人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不再是财产代管人这一事实,而不是请求解决其与他人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后一种情况,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就代管权与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这不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依普通程序审理。
在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情形下,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民法典财产代管人如何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的程序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好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n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n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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