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现实中的确有许多村委会领导为谋私利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使用,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这样的行为并不少见,严重的可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罪。
山西某地的一村民高先生所在的村里有一片黄金宝地,原为该村集体耕地,面积20亩。去年7月,村委会主要领导不知受了村外人陈某什么好处,背着全村1000多人,不召开村民大会,将这20亩地的使用权以每亩土地15万元的低廉价格转让给了陈某,以便陈某在这片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的陈某在得到这片土地使用权后,向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对这20亩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今年3月,得知实情的群众愤愤难平,以村民高先生为首的209户826名群众欲联名上法院状告村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们在听到村民们私下议论欲打官司状告村委会时,更是嚣张得不得了,扬言道:老百姓你们要告就去告吧,我们就不相信你们这些小河沟里的泥鳅还能拱翻了船。况且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这个案子的。简直不把老百姓当人看。村民们咽不下这口气,更是决心一定要告村委会,以治治村委会领导们的嚣张气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村民们所懂的法律很少,并不清楚他们若将村委会推上被告席,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子,他们应该提出什么诉讼请求,他们的胜算又会有多大?
律师建议:首先,村委会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村委会将村里20亩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给陈某,是违法的。此外,本案中,村委会低价转让给陈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原为该村集体耕地,故村委会的该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次,村民们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状告村委会的,因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民们首先应该提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此事,如果村民们对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村民可以先向政府反映,让政府处理,对此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先咨询律师或委托法律顾问,以便更好的维护村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n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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