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公司经营范围;
4、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出资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实缴出资额及时间;
5、公司章程;
6、任命公司的董事
7、任命公司的监事;
8、指定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宜
一人有限公司成立的所需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的条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所需;
(二)每年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财务审计的条件,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务审计支出,且对公司的财务保障的外在监督提出了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审核要求;
(三)公司设立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四)在公司资金使用上要求同股东个人其它资金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使得由于公司财务缺陷导致投资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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