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港、澳、台及国内区外投资者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发展,促进经开区综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
1、汽车、电子等机电配套产品加工企业;
2、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中成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
3、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新材料产品的开发生产;
4、新型建材和精细化工产业;
5、生态环保产业;
6、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新技术及加工生产;
7、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贸超市的综合开发及经营;
8、旅游资源及旅游产品的开发;
9、符合国家鼓励的其它产业项目。
二、奖励扶持政策:
1、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的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50%奖励给企业。
2、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的100%给企业奖励;第6-10年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的50%给企业奖励。
3、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经核实达70%的,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的50%奖励给企业。
4、凡投资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规模销售收入起,第1-2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经开区本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5、投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的100%给企业奖励;第2年按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的50%给企业奖励。
6、凡企业在经开区年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按入库税金总额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7、对投资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根据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管委会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三、用地政策:
1、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政策执行。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和租赁、转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依法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2、一般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基准地价。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对地区经济的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生产型项目,在基准地价上优惠10-30%,并可优惠提供土地给开发商成片开发,其获得的利润由开发商享有。
3、在经开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其所征用土地成本费到位后,经开区的收益部分,视其生产经营规模,可先交付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5年内缴清。
4、在经开区征用土地的投资商,如一次性缴清土地各项费用,经开区的收益部分可按应交额优惠10%。
四、其它规定
1、凡上市公司、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在我区投资,可按实际投资额更优惠出让土地使用权。
2、根据进区企业的产业、科技含量、投资规模情况,本着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实行一企一策,可给予灵活的政策优惠。
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按照《绵阳市进一步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本文未规定的政策或不明确的,按国家、省、市现行的优惠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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