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应仅限于请求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请求权,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起诉无效合同的效力
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规定只适用于请求权,形成权只适用除斥期间的限制。无效合同的本质在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申请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过后起诉依旧有效。因为当事人失去的是胜诉权并非诉讼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这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但从该法律关系构成上分析,当事人仍有实体权利,即有接受该权利履行的权利,该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丧失胜诉权之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这种确认是受法律所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
三、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属于第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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