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材料主要讲述了公安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的两种处理方式:调解和起诉。通过调解可以稳定双方情绪、化解矛盾,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如果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起诉。而对于案情复杂、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有能力进行调解并达成结案,同时也有权组织调解以达成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
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公 安 机 关 如 何 进 行 调 解 ?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有时需要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2. 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
3. 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强迫或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调解。
4. 尊重当事人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 教育、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并接受调解结果的原则。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和帮助,使当事人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接受调解结果。
总之,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在依法、及时、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通过当事人自愿、合法的方式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需要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双方自愿、合法的方式进行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固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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