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两辆车撞死,然后又被一辆醉醺醺的车碾死
时间:2023-05-31 20:35:21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老人被两辆车撞倒后又被一辆醉酒车碾碎,法院判决前两名车主赔偿4万元,第三名车主每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一位老人在路上走着。不料,不幸从天而降。他先是被一辆车撞了,然后被一辆车压死,他的身体被第三辆车残忍地压碎。他的孩子们极为伤心,与三名闹事者一起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5年10月1日17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无证两轮摩托车沿线路向东、向西行驶至文登市小关镇电影院门前道路。两轮摩托车的前端与走在他前面的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另一名王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现场,将被王某撞倒的刘某碾压倒在地,随后逃离现场。刘的尸体被移动了。这时,得知急诊医生来到现场,诊断刘某已死亡。此后,一名醉醺醺的徐某驾驶一辆无证两轮摩托车进入事故现场,将刘某的尸体打翻摔倒。2005年12月25日,由于交警无法确定刘某的行走方向和死亡情况,他们作出了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结论。2006年2月20日,刘某的子女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公民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收和其他费用;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必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其他费用。第一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证两轮摩托车与正在行走的刘某相撞后,第二被告人王某驾驶另一辆两轮摩托车将被王某撞伤的刘某身体碾碎后倒下,致刘某死亡。二被告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和精神抚慰。虽然被告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刘某撞倒,刘某死亡,但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被告徐某也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因此,法院终审判决,两被告人王某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共计42456元,三被告人均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并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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