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期将持续到其年满十八岁为止。
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仍然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首先,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且其主要经济来源是通过自身劳动所得,同时能够维持所在区域内普通居民生活水平的子女来说,家长可以停止向其支付抚养费用;
其次,当尚未独立谋生的成年人子女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父母倘若拥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则应当承担起支付必要抚养费用的责任:
(1)已经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失去工作能力,但是他们的收入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正在接受中学及以下阶段教育课程学习的学生。
(3)确实无法独立生存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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