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有以下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2、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3、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4、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5、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6、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等等。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此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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