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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