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有哪些规定
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一般有如下约定:
1、按合同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材料;
2、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储存物品的性质,防止危险和腐烂,并提供保管、运输等相关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存货人违反本义务时,保管人有权拒绝货物;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接受货物并为避免货物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保管人因接受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4、仓储物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存放仓储物品而获得的报酬。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向保管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全文7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