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在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降低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如果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要另行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一般在抚养子女的一方用自己的收入以及之前商定的抚养费已经不够抚养子女的话,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变更增加抚养费。如果是未抚养子女一方无力承担太多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的话,可以适当的减少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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