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进行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一、逮捕嫌疑人后怎样执行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2、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3、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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