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举证责任探讨
时间:2023-04-24 15:32:49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既然允许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那么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其举证责任问题。但是,仔细阅读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发现大量的法律条文都是有关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准用有关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对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不能说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得过于模糊。还有,大部分行政法学者在探讨有关举证责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样使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举证责任问题也几乎是一个空白。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专门探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呢?本文将对其给予探讨。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及不利的法律后果。[2]举证责任原则的确定因不同诉讼程序模式以及不同诉讼目的而不同,而落实到各诉讼当事方的具体举证责任则又因当事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参加诉讼的目的而异。[3]具体到行政复议活动中来,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也会因第三人在复议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参加复议的目的而不同。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种类的多样性,参加复议方式的差异性,复议中法律地位的多样性,由此导致复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也呈现出复杂性,我们不能单纯参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理解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既然行政复议第三人众多的多样性对其举证责任起着关键的作用,那么我们首先来看看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些重要分类。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划分

1.依据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申请参加复议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和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复议第三人。

2.有独立请求权的行政复议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行政复议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4]如A、B、C三人同时申请营业执照,行政主体最终将许可证执照颁发给了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此时C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上面例子中的A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处于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和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

这主要是依据行政复议第三人在复议中的法律地位来划分的。处于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人因某种原因未与复议申请人同时申请复议,而于事后积极主动参加或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当事人。例如,因共同违法行为受同一行政行为处罚而对此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两个当事人,若只有其中一个被处罚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另一个当事人也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主动申请参加或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复议中的情况,该当事人就是处于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

处于被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或同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具有被申请人资格的行政组织。如两个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做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作出另一个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中第三人所主张的复议请求既不同于申请人的请求权,也不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其复议请求是直接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其实就是上面第2种分类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分类的角度不同而已。

4.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包括了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和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其他行政组织。[5]实践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因申请人只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而未被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与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其他行政组织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为,因该行政组织不具有被申请人资格而成为区别于行政主体但仍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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