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无效下浮率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无效合同(包括“总价下浮”的约定)可以参照约定执行,也可以不参照约定执行。法官什么时候可以参照执行,什么时候可以不参照执行?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判决不执行,如(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也可以判决调整,(2019)最高法民终1779号判决书。
二、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能否执行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只要合同有效,就应按照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执行,包括工程款“总价下浮”的约定,法院不会干涉,人们对此也没有疑义。但是,当合同无效时,对于工程款“总价下浮”约定的执行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
(一)合同无效即全部条款无效,不应执行。
(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认为,承包协议无效,协议中“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也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不予下浮并无不当。
(二)工程未竣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予下浮。
(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认为,合同约定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由于工程未完工,本案只能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因此,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
(三)工程款下浮实质上是管理费,约定下浮率过高的,应予以调整。
(2019)最高法民终1779号判决书认为,《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格:审计结算价下浮8%。”该约定的总价下浮应定性为管理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双方均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将双方约定的按照审计结算价下浮8%调整为下浮4%,并无不当。
三、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原合同结算条件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部分高院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生效日期】2012年8月6日第7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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