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打架出院后做伤情鉴定的期限
需要根据案件情节来看。
一般打架受伤在公安受理案件24小时内就可以做伤情鉴定的,如果在打架后出现了受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伤情稳定后在进行鉴定的,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如果是遇到伤情比价复杂严重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延长伤情鉴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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