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
1、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一式三份;
4、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原件,一式三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
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
8、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具体方案原件,一式三份;
9、拟进行直销的产品明细原件,一式三份;
10、服务网点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需求、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要求、在非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设点的书面认可函原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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