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赔偿标准划分
时间:2023-07-09 13:10:33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为标准。如果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由侵权人按照参照该著作权的使用费计算。著作权人的作品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有侵权行为的,给著作权人带来损失的,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人力资源软件著作权案再起波澜

因怀疑本公司跳槽的高管带走核心软件,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古汇力)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张某、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智上海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再次开庭,被告称被扣电脑中的软件为微软免费提供,这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一边是业内研发实力雄厚的私企,一边是业内排名第一的国企。侵权行为一旦成立,人力资源软件行业将面临洗牌。案件回放2001年11月9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间,原告将张某聘为万古汇力上海分公司员工,任IT工程师。为便于工作的展开,原告将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eHR-Soft)V2000(下称eHR-Soft2000系统)的源代码告知了第一被告张某。2003年7月1日,张某从原告公司辞职后即到第三被告中智上海公司软件部工作,负责为中智公司内各公司及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软件系统支持,并在2004年因定制“中智(上海)薪资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总经理特别奖、员工特别贡献奖”。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从2004年开始即在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提供外包服务中使用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原告的eHR-Soft2000系统相似。因怀疑其抄袭本公司软件,万古汇力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判令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因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被扣电脑软件系免费提供?上海浦东法院进行的第二次庭审中,被扣电脑软件是否盗版万古汇力的软件成为庭审焦点。在法庭审理时,中智公司表示,在其网站进行宣传推广的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及张某因而获得总经理特别奖、员工特别贡献奖的“中智(上海)薪资管理系统”、“薪资管理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系该公司基于微软公司的“.NET”工具编写完成的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与原告公司的权利软件根本不同,故不可能侵权。万古汇力总裁鲍鹏表示,被告声称其是使用微软公司的VS2003、VS2005(即:“.NET”)开发工具编写完成的系争软件系统,并称此开发工具从微软公司网站免费下载的,不需要向微软公司支付购买该工具软件的费用。万古汇力经向微软公司征询,微软公司从不免费提供上述开发工具软件,仅提供180天的试用版本,使用此开发工具进行商业开发,均需要购买使用许可。此外,鲍鹏认为,被告称其所有的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软件是2003年下半年开始研发、2004年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的,“.NET”工具的中文版是2003年下半年才正式发布中文版本,且不说如此一套软件系统的开发投入多么巨大、耗时多长、测试如何繁杂,仅对其时微软公司刚刚推出的V2003“.NET”工具的学习、掌握也要较长的时间,此前张某一直工作于万古汇力,不可能在一年左右就掌握该工具并开发完成上述的软件系统。一纸协议惹争议被告还表示,被查封、扣押的笔记本中存有的使用原告软件系统的记录,是为了履行《合作伙伴协议》时为客户进行演示时留下的使用痕迹。鲍鹏表示,通过查看这个记录形成的时间可以发现,该使用时间为2005年,即使按照《合作伙伴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到2004年6月31日也自动届满。协议失效后的2005年,被告仍在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其行为对原告也已构成了侵权。而该使用记录恰恰可以证明,被告对外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软件是侵权软件系统,而非被告所称的用“.NET”工具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2008年3月10号记录了被告最后一次使用过该侵权软件,而这个时间距法院对该电脑所进行的证据保全时间仅仅10天。“这个协议是代理销售协议。”鲍鹏表示,履行协议的工作由张某牵头。协议规定,中智公司可以代理销售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张某每销售一套软件就要上报万古汇力,但事实是,自协议生效起,张某从未履行该协议。“中智上海不惜重金挖张某加盟,就是因为他在当时已经掌握了我们这套软件的核心技术,通过他直接获得一套我们研发5年之多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鲍鹏表示。记者就此案致电中智公司相关人员,对方表示,目前,案件尚未审结,不方便对外发表意见。待案件判决后,会做统一回应。(知识产权报记者胡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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