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傍晚,周某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从常山沿国道324线往火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413KM+600M路段,周某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因在夜间视线模糊,撞上由陈某驾驶的停放于国道前方右侧车道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31208.47元。
经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认定,周某和陈某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陈某驾驶机动车停靠在国道上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减速,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遂认定周某和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将陈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云霄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分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和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因陈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遂判决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8051.54元。
法官提醒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频发,审理此案的郑法官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要律己守规,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为社会城市通行营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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