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离职了公司还申请再次鉴定,公司属于侵权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申请鉴定之单位或个体在收到设区之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做出之鉴定结论满十五日后,可向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再度鉴定之申请。
同时,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生效结论。
在员工发生工伤进行鉴定后,若公司与员工双方均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度鉴定,且应以上次鉴定的结果作为新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发生工伤五年后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遭遇工伤事故五年后仍可发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申请。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之规定,尚未对此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做出严格限制。
假若工伤职工在经过长达五年之久的工伤认证之后,仍然有权提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的申请,并依据最后鉴定出的结果来主张应得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对于工伤认证至鉴定期间所未能获得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则将无法进行补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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